12月15日,临泽县法院依法组成7人合议庭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顾某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及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认定被告人违反国家食品安全管理规定,向他人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当庭判处被告人顾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禁止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保健食品销售活动;同时经本院主持调解,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达成调解协议:顾某某支付销售金额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并在《张掖日报》上公开赔礼道歉。
2019年以来,被告人顾某某从他人处购进无合格证的保健食品,在其经营的保健品店内采取无人售货方式进行销售,公安机关从其店内查获、扣押的31种保健食品,那非类快速检测均呈阳性,其中“敖东助勃延时胶囊”中西地那非含量为120000mg/kg,“神农本草伟哥”中西地那非含量为48100mg/kg。
法官释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之规定,西地那非因危害人体健康,被国务院有关部门列入《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系“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不当服用可能引发心脑血管方面严重食源性疾患,也可能会伤害消化系统、血液和淋巴系统、神经系统等,可能对服用者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威胁。作为保健食品销售者,应当学法懂法守法,审慎查验购进的保健食品质量合格凭证,杜绝销售不符合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保健食品。同时提醒广大消费者,提高对食品安全的警惕性,确保从正规渠道购买、使用合格保健食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责任编辑: 陆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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