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中国质量新闻网健康资讯!
当前位置> 健康资讯>保健·养生> > 内蒙古包头市市场监管局发布医疗美容行业“12条禁令”

内蒙古包头市市场监管局发布医疗美容行业“12条禁令”

2023-01-13 15:31:42 来源: 包头市场监管

为进一步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医疗美容广告监管,规范医疗美容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内蒙古包头市市场监管局提示广大医疗美容行业经营主体,严禁出现下列行为。

01

严禁发布未经审查的医美广告。发布医疗美容广告必须依法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并严格按核准内容发布。

02

严禁对食品、保健食品、消毒产品、化妆品宣传与医疗美容相关的疾病治疗功能。

03

严禁宣传未经审批、备案的诊疗科目和服务项目。

04

严禁宣传诊疗效果或者对诊疗的安全性、功效做保证性承诺。

05

严禁在营销宣传活动中虚构、隐瞒或者夸大事实,欺骗、误导消费者;不得虚构医疗机构、医务人员资质进行虚假宣传。

06

严禁发布含有违背公序良俗、对医疗美容服务及其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进行虚假宣传或误导表述的医疗美容违法广告。

07

严禁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美容广告、相关药品、医疗器械广告。

08

严禁进行仿冒较高知名度医院、医师、医疗美容机构、医疗美容服务平台的名称、字号、简称等“傍名院”“傍名医”“傍名牌”的行为。

09

严禁有虚假折价、虚假价格比较、不履行价格承诺、低标高结等价格欺诈行为。

10

严禁未经许可非法生产经营药品、医疗器械,利用网络违规销售医疗用毒性药品,医疗器械。

11

严禁利用“不公平格式合同”和“霸王条款”,免除自身法定义务、赔偿责任、违约责任等情形行为。

12

严禁利用宾馆酒店、居民住宅等场所,无照无证实施医疗美容服务行为。

(责任编辑: 陆明 )

声明:

本网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质量新闻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若需转载本网稿件,请致电:010-84648459。

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质量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观点。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直接点击《新闻稿件修改申请表》表格填写修改内容(所有选项均为必填),然后发邮件至lxwm@cqn.com.cn,以便本网尽快处理。

微评 Micro comment

热点新闻 hot news

企业动态 dynamics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