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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品竟掺“药”,公益诉讼亮“利剑”

2023-02-16 16:47:07 来源: 永昌检察

随着人民群众生活水平不断提高,“花钱买健康”逐渐成为一种社会时尚,针对这一需求,市场上名目繁多、形式多样的保健品应运而生,市场需求越来越大,难免鱼目混杂。

2017年至2021年,卫某某在永昌县经营一家保健品店铺期间,通过微信从他人处购入大量“黑金刚”“金伟哥”等保健品,对外销售牟利。2021年7月,卫某某被永昌县公安局当场查获。经对查获的保健品检验鉴定,在送检的多种保健品中检出西地那非成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明确将“西地那非”列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法院作出判决,依法追究卫某某的刑事责任。

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不仅侵害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更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检察公益诉讼正在成为打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违法行为的一把“利剑”。检察机关积极发挥公益诉讼职能,在打击刑事犯罪的同时,还可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提出惩罚性赔偿诉讼请求,最大限度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有力震慑犯罪,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在履职过程中发现相关行政机关未能有效履行监管职责,亦可向行政机关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履职,形成保护食品安全的合力。

检察官提醒

保健食品是区别于药品和普通食品的一类特殊食品,包括补充正常膳食营养素供给不足的膳食补充剂和声称具有促进人体健康功能的食品,具有明确的食用量和食用方法、适宜和不适宜人群,该种食品不能替代正常膳食、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不能替代药物。国家对保健食品等特殊食品实行严格监督管理,必须经许可才能销售。消费者在购买保健食品时,要到正规的经营单位购买,要注意辨别是否具有保健食品标志,认准蓝帽子标志。同时,购买时特别要注意保健食品的适用范围和禁忌人群,按需购买。

《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责任编辑: 陆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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