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长沙市开福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开福区某大药房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该药房存在将保健食品与普通食品混放销售的情形,造成消费者易混淆二者的情况。
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到位,并给予了“警告”的处罚。在随后的复查中,执法人员发现该药房仍存在上述违法行为。执法人员随即对当事人立案调查,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什么是特殊食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不属于地方特色食品,不得对其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故特殊食品包括三类: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含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等。上述三类食品都有不同于普通食品的风险特点和食用人群,因此,归类特殊食品予以严格管理,不得与普通食品或者药品混放销售。
为什么禁止将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或者药品混放销售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39条、69条,均明确规定禁止将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或者药品混放销售。从特殊食品的范围我们可以看出,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往往针对的都是特殊人群,具有其特殊性。如果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药品混放,很容易误导消费者选购商品。
如何避免出现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或者药品混放销售
销售场所应分区销售, 将特殊食品和普通食品划分为不同的销售区域、不同的货架,并且在货架上用醒目的文字进行标注,【注明:“保健食品销售专区(或专柜)”“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专区(或专柜)”“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专区(或专柜)”字样,提示牌为绿底白字(黑体)】,用于提醒消费者。
(责任编辑: 陆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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