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已经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行为,自愿接受处罚,并依法承担赔礼道歉的法律责任。”近日,潮州日报上突然刊登了一则道歉信。
原来,在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法院依法审结的一宗销售有害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被告人刘某妹因触犯销售有害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同时还须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通过市级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从2022年7月起,被告人刘某妹为非法获利,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及相关保健食品生产厂家许可的情况下,将其从身份不明的上门销售人员处低价购进的16款没有合法有效购货凭证且不能提供食品来源的性保健食品摆放在其成人用品店内对外销售,期间向多人销售保健食品6盒,得款人民币520元。2022年9月16日,潮州市潮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到现场查处该成人用品店,现场查获的16款保健食品经检测均含有“西地那非”成分。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妹为非法获利,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销售明知掺入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构成销售有害食品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刘某妹销售有害食品,危害不特定消费者的身体健康,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潮安区检察院提起的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遂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刘某妹通过其家属在潮州日报刊登了其本人的致歉声明,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此外,潮安法院还向相关部门发出司法建议书,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更好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
近两年来,潮安法院审结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3宗,充分体现人民法院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零容忍”的打击力度,有力震慑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活动,切实维护食品安全和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权益。
(责任编辑: 陆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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