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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无证照销售保健食品被判刑

2024-01-10 14:22:58 来源: 赣州检察

被告人白某在一男子处购买了“极品黑金刚(超浓缩片)”“德国黑金刚”“虫草鹿鞭丸”三种性保健食品。在明知其无产品质量合格证且含有药品成分的情况下,白某将其放置在自己无证照的成人用品店内进行销售。

次年,白某再次从同一男子处购买了“金伟哥”“黑马”等更多的性保健食品,放置于用其母亲身份注册的另一家成人用品店内进行销售。

上述保健食品均无产品质量合格证且含有药品成份。

案发后,白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归案。经鉴定,该店内所售多种性保健食品含有西地那非成份。

经审查,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白某明知自己店内所售性保健食品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仍然放置在店内进行销售,应以非法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白某主动认罪认罚,案发后经公安机关传唤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罪行,自愿履行公益损害赔偿责任,向检察机关缴纳了惩罚性赔偿金,可以从宽或从轻处理。综合以上情况,检察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白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以达到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社会效果。

最终,法院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以非法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白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检察官提醒

西地那非是一种血管扩张剂,俗称“伟哥”,作为一种处方药,必须在医生指导下使用。过量服用可能引发心脑血管方面的严重疾患,会带来头痛、潮红、消化不良、鼻塞及视觉异常等不良反应。此外,西地那非与硝酸甘油等硝酸酯类药物一起使用,会导致血压急剧下降,严重时可能危及生命。

西地那非是禁止在食品加工、销售过程中掺入的物质,属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广大消费者要提高对有毒有害产品危害性的认识,理性选择保健产品,通过正规渠道购买保健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造成严重危害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责任编辑: 陆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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